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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正式通报:所反映问题部分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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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再起波澜:
省检察院正式通报:所反映问题部分不实

记者 雷强
 

“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媒体通气会,就备受关注的“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一事作出通报,指出“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问题与调查掌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

通报一:该案没发现领导干部干涉

据安徽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吴贻伙介绍,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了《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

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通报二:检委会并非一致认为无罪

据介绍,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与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通报三:宣判后第3天就提出抗诉

“关于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的问题,经过省检察院调查,这种说法不实。”吴贻伙表示:“该案卷宗反映的情况是,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从该案的申诉过程看,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高尚的申诉是重视的,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认真复查,及时予以处理答复。最高检察院将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专门下发交办通知,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法认真开展复查。”

背景:省高院再审省检终止复查

市场星报记者了解到,高尚挪用资金一案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后,高尚不服,提出申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申诉。

2013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将高尚案申诉材料转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转交办通知后,将高尚申诉案转淮北市检察院办理。

2013年11月初,孟宪君向最高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最高检察院将其递交的有关材料转省检察院一并审查处理。复查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对原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高尚和孟宪君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并与高尚和孟宪君本人进行多次交谈,听取意见、交换看法。

在省检察院复查期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高尚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再审。鉴于省高院已经对高尚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省检察院依法终止了对高尚案的复查,并向高尚宣布了终止复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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