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档次增加到13个,最高缴费档次达到每年300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至少30元;另外,我省不但鼓励养老金多缴多得,还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将会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缴费 最高档次增加到30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过去的10个档次,增加为13个档次,最高档次金额由1000元增加到3000元。具体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省有关部门还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每人每年至少30元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在缴费补贴方面,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特殊群体 三大类困难群体可由政府代缴费
我省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个人账户 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将拥有个人账户,国家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待遇调整 长期缴费,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 最低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我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此外,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无论男女,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转移接续 缴费期间可申请养老保险转移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新规也有明确。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