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审讯算逼供彰显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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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算逼供彰显法治进步

□黄磊
 

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京报》)

本次的解释是对2012年最高法对新刑诉解释的细化和明确,2012年最高法对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明确了刑讯逼供的方法界定:即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或者使被告人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诚然,肉刑或能够通过伤痕予以鉴定和明确,然而“精神痛苦”的涵义却并不清晰也难以鉴定,以至于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争执不休,而疲劳审讯则就是其中一种。

疲劳审讯,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连续剥夺犯罪嫌疑人休息权,让其置于一种长期精神压迫状态下从而获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刑诉法有对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有拘留或逮捕必要的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而且有要求保证犯罪嫌疑人休息权的表述,然而实践中对于休息权的理解也并不明确。从字面意义理解,让犯罪嫌疑人稍微眯一会也会被表述为休息权,但实质上连续的疲劳审讯并未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一定的痛苦。

不同年龄段、不同客体、不同生活习惯对于缺乏休息的伤害感不一样,也正是基于个体身体机能的差异和理解差异,最高法关于精神痛苦的限制,在侦查实践中并未得以实际贯彻,通过痛苦转化为供述驱动的这种本质也并未由此改变。由此可见,本次解释通过明确将疲劳审讯所获取的证据纳入非法排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不仅如此,本次解释还拟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通过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等硬性规定予以配套,从而防止了“休息权”理解有别的漏洞。而通过明确将对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方式也纳入刑讯逼供,也具有较鲜明的指向意义,是对精神痛苦的现实阐述。

将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是续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以及刑诉法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之后在刑事角度对人权保障的又一次飞跃,彰显出法治与人权的进步,更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的呼应,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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