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回收黄金的金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太和县人,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因偷盗被判刑13年,2008年刑满释放,出来后一直没有正经工作,之后他又想重操旧业,挣点“快钱”,但苦于没有找到个合适的“搭档”。2012年,李某找到了曾经和自己一起在东莞打工的同乡彭某,彭某跟随“下海”。
当年7月份左右,李某特意准备了一辆红色大驾摩托车,计划专门到乡下的集镇上去抢夺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彭某在凤台做过生意,路况较熟,认识的人也不多,所以两人的第一单“生意”就选在了凤台。两人先后在凤台县和潘集区境内骑摩托车抢夺21次,有时是飞车抢夺,有时是李某下车抢,彭某在一边接应,得手后再回到太和,将黄金项链卖给做“黄金回收”的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