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杨明 吴海姣 记者 张发平) 借人百万元现金,在判决书生效且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偿还借款。12月5日下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市场星报记者了解到,类似案件在全省尚属首例。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自己和妻子张某的名义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4%。2010年11月4日,因陈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20日,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魏某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1年3月7日,因陈某及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2日,陈某收到案外人何某130万元债权,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归还魏某借款。2012年1月20日,法院因此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2013年12月2日,陈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据花山区人民法院赵叶芗介绍,该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这在全省还是首例。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