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工作已经完成,24部“古董”法规规章拟被废止,多部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或将进行“大修”。据悉,此次清理结果,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省政府将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将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3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原先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这次修改为: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利用交通安全信息卡查询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驾驶证发证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删除以下条款: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被清理的法规规章超过四分之一
民生问题成为此次清理工作的“主题词”。此次决定修改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均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
据了解,1979年至2013年12月31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164部地方性法规;1982年至2013年12月31日省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71部规章。
本次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省直相关部门参加,整个清理共涉及335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15000多个法规规章条款。
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专家告诉记者:“经对164部地方性法规和171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建议废止3部、修改11部、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订31部地方性法规,占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7.4%;建议废止21部、修改13部、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订13部省政府规章,占省政府规章总数的27.5%。”
我省最早的一部省政府规章“作古”
在此次清理过程中,我省严格清理“过时超龄”法规规章,3部地方性法规和21部省政府规章拟被废止。
“法规规章的清理,就相当于给我省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大体检’,通过及时有效的科学清理,会大大提高现行法规规章的实施力,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此次对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古董’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据介绍,如《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这是我省最早的一部省政府规章,1987年发布施行。其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涵盖,已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此次清理中,坚决予以废止。再如,《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这也是1987年发布施行的,由于我省已经出台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因此,该办法已经失去适用效力,此次也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