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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孩子违法” 是一种权力过界

□张枫逸
 

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11月2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递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拟增加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11月26日《广州日报》)

对于“家长不接孩子放学违法”的规定,舆论质疑更多的是操作性。众所周知,小学生的上下学时间与大部分家长的工作时间并不一致,很多家长尤其是“双职工”根本无法做到按时接送孩子。如果立法强制要求家长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势必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项不具有操作性的“死法”只能成为摆设,不仅毫无价值意义,反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是否接送孩子,完全属于公众的私事,应由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接送孩子体现家长的关心照顾,不接孩子有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和处事能力,二者并不存在孰是孰非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家长必须接送孩子,显然属于公权干预私权。

立法立规是必要的,但法律和制度并非万能的。动不动就将问题归结为法律缺失,总希望用法律来解决所有问题,一方面是患上了“立法崇拜症”,容易造成公权力踩过界,侵害到私权领域,同时,这种以过度约束权利换来管理便利的做法,也难逃懒政之嫌。

“家长不接孩子违法”是在转嫁和推卸政府责任。曾经,背着书包一蹦一跳地放学回家,是多少代人儿时的记忆,然而,现在马路更宽阔了,我们的孩子却失去了独立上下学的能力,个中缘由值得深思。究其原因,或许就在于汽车多了容易发生车祸,坏人多了容易出现意外。建立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保护学生安全的初衷可嘉,但有关部门所要做的不是强制要求家长来接送,而是下大力气解决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多发的社会问题。一个责任政府,有义务给孩子提供一台安全可靠的校车,一段放心行走的路途。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利用法律来加重公民义务,豁免政府责任。“家长不接孩子违法”引发争议,警醒有关部门恪守权力边界,摒弃立法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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