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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事实,同样证据,两次判决“打脸”
二审法院先以贷款诈骗罪判决,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刑,案件昨日再审
记者 赵汗青
 

2007年,凤阳商人赵世金作为一起“一物两卖”的卖方,被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滁州中院二审两次认定合同诈骗不成立,后以贷款诈骗罪判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却在上报核准时,被安徽省高院否定,赵世金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经过赵世金申诉,滁州中院于今年7月决定再审,昨日上午再次在滁州中院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当庭并未宣判。

法院前后判决结论相反

今年54岁的赵世金是凤阳县商人,2005年,赵世金与张正根合伙购得全椒县马厂林场628亩山林后,将部分林木卖给江苏溧阳天惠木业公司的惠元林。

随着木材价上涨,为获利,张正根与王培成等人请求赵世金向惠元林买回林木,赵又与张、王签订林木买卖合同。

其间,纠纷重重,最终,赵世金、惠元林、张正根等三方在全椒县马厂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确认林木仍卖给惠元林,赵世金退还张正根、王培成所付75万元购树款。

定远县法院一审时认为,赵世金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以同一标的物与两家签订购买合同,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2007年11月13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赵世金有期徒刑15年。

赵世金不服上诉,滁州中院裁定撤销定远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定远县法院再次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犯有合同诈骗罪。

赵世金再次上诉,2009年3月26日,滁州中院撤销了合同诈骗罪,认定其犯有贷款诈骗罪。由于该判决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需要层报最高院核准后生效,安徽省高院复核后,于2009年11月23日对该案作出裁定,撤销滁州中院对赵世金“贷款诈骗罪”的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6月18日,滁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树木又卖给王培成,并骗取王培成买树款75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赵世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二审法院的两份刑事判决中却出现相反的认定结论,这是为什么?”赵世金说。

坚持申诉案件昨日再审

被判刑的赵世金依旧不服,刑满释放后坚持申诉,滁州中院于今年7月决定再审。11月12日上午,该案在滁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赵世金的辩护律师毛立新认为,赵世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标的物尚未交付,而且也未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审上诉人依法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在法律上,赵世金仍是这些林木的所有者,享有处分权。”

辩护人认为,赵世金“一物两卖”并收取王培成购树款75万元,实属事出有因,张正根、王培成是在明知涉案林木已经卖给他人的情况下,因为树木价格上涨、有利可图,才执意要买,赵世金并无任何隐瞒和欺骗,事后也积极退还。

公诉方滁州市检察院则认为,林木属于动产,根据买卖合同显示,该林木在合同签订后所有权归属天惠木业所有,而赵世金对林木已经没有了所有权,更没有处置权,所以后来的其他协议不能实际履行。其次,赵世金在与王培成、张正根交易时,没有实际告知王培成林木所有权已转移给天惠木业惠元林的事实,收取钱财。

公诉方认为,该案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不能以之前的没有认定否定后来的判决,请求法院驳回申诉。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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