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辛鹏 郑东春 记者 王涛) 近日,阜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一商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的应急照明灯壳采用塑料材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消防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书,但整改到期后,消防人员再次去该商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应急照明灯仍在使用,遂依法对商场作出6000元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