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洋作了关于《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草案修改稿新增不少条款,其中,条例首次将乞讨人员、城市光污染等纳入。
乞讨人员救助纳入城管条例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不得在行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不得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宣传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能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者既影响交通安全,也影响城市的形象。草案修改稿特别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救助。
针对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的现象,修改稿明确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若违反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同时,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修改稿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并设有统一、醒目的标识。
对城市光污染首次作出规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光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和市民的身体健康。
修改稿新增条款,对产生光污染的发光源设施或设备产生的光源强度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发光源的技术控制标准,因此无法设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具体来说,发光源设施或设备产生的光源强度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若违反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无证运输渣土按“车次”处罚
渣土车横行的现象,星报近期重点策划报道,对渣土车乱象进行了曝光,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该条例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处罚力度,指出若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