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淮南市八公山区环保局原局长叶东勋,在申报“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5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5万元。10月10日,其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公开接受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16日,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叶东勋明知鑫龙公司在张楼村的养殖场不符合条件,仍决定为该公司申报,使该公司污染治理项目获批专项资金205万元。获批后,该公司将项目资金用于非法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5万元。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感谢叶东勋的关照,鑫龙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先后多次送给叶东勋现金合计4.5万元。
庭审中,叶东勋对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