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尚往来”入刑 让送礼行贿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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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入刑 让送礼行贿无处遁形

□朱忠保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从而逃脱法律的惩处。《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显得落后。据报道,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在美国,一次性收受的礼品金额不能超过20元,一年里接受同一单位或个人的礼品不能超过50元,一旦超过了就会被认定接受贿赂,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很多官员要么拒收礼品,要么在接受礼品后,自己掏钱将礼品买下来,不给人有收受贿赂的嫌疑。

设立“礼金罪”,就是要防止打着“礼尚往来”旗号,干着行贿受贿勾当,让礼金不再是行贿受贿的“遮羞布”,只要是收受礼金,就必须追究刑事与法律责任,让“礼金”犹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当然,送多少礼金要入刑,还需要具体规定,便于操作,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徒有其名。对腐败零容忍,应该学一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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