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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吃蛤蟆”的人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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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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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吃蛤蟆”的人才是“王道”

□李莉
控诉 王恒/图
 

从9月15日起,在禁猎区捕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蛇等“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将会受到严惩。如捕捉20只就要立案,捕捉50只就要刑事拘留……这是河南驻马店市近日公布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特殊新规。(9月16日《大河报》)

当地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行,也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切实保护。正像网友所言,就连偷抓几只蛤蟆也要“判刑”,更何况更严重的盗猎行为呢?从“小处”着手,从“小恶”处着眼惩处,效果才会好,保护了麻雀、蛤蟆类的小动物,才能更有效有力地保护大型动物。偷抓蛤蟆都可能被追究刑责,更何况保护老虎、熊猫的力度。因此,河南驻马店市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值得期待。

不过,严厉惩治猎捕者、打击偷抓者,那些热衷于享受野味、喜欢“吃蛤蟆”的人呢?俗话说,“无买卖,则无杀戮”,如果不能真正斩断后续的“食用环节”,猎捕者为利益考虑必然会继续铤而走险。

无利不起早。偷抓“蛤蟆”者不过是为了利益,而利益的输送者就是那些将野生动物当成美味的人。打击偷猎者,更应该解决“食用野味”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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