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4日上午,萧山“1.1”放火案罪犯李丽娟被执行死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仓库班长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到达友成公司,用打火机引燃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立即报警,但因厂房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友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火灾扑救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高院委托杭州中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同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