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芜湖市原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主任、芜湖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因受贿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强伟在担任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2727.44元,其中现金138万元、购物卡3.4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贿赂88727.4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强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赃态度积极并部分实际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