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
会议认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
鉴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①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②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半数以上委员支持。③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④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昨天在会见传媒时表示,特区行政会议官守及非官守成员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所作出的决定。
梁振英还强调,这是香港第一次、历史性地能够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自己的行政长官,希望广大市民珍惜这一权利。他同时还呼吁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强调任何违法、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行为都不会得到大多数市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