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8月24日《广州日报》)
确实,“啃老”是件不光彩的事情,理应受到社会的批评与抵制。但为此专门立法,实在大可不必;至于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首先,啃不啃老的主动权掌握在父母手里,而非孩子手里。如果父母不同意,孩子一般也就无法“啃老”。试想一下,如果父母拒绝孩子“啃老”,不向孩子提供任何经济上的援助,孩子又有什么办法呢?既然父母乐意子女“啃老”,法律再禁止也没用。
其次,禁止“啃老”的法律原本就有。在此方面,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案件很能说明问题。今年29岁的徐青(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长期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
这些年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啃老”已有蔓延的趋势。据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我国目前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基本靠父母供养。“啃老”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加重了老人的负担,也消磨了年轻人的斗志,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而在笔者看来,要想杜绝“啃老”,关键还在父母。作为父母,一定要做好儿女的教育工作,教育儿女奋发向上;而在儿女成年之后,父母更要狠下心来,及时给孩子“断奶”,逼迫他们早日自立自强。完全可以说,有称职的父母,就一定有独立的儿女。既然儿女独立,当然就不存在“啃老”问题。
退一步说,就算父母教育不到位,导致儿女成年后仍然“啃老”不止,父母也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然啃不啃老主要取决于父母、既然现有的法律已经禁止“啃老”,再来立法禁止“啃老”,当然纯属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