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丁某与严某系朋友关系。日前,丁某持严某出具的40万元借条复印件将其告上法庭。8月18日,记者从庐江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求。
“为什么复印件和手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法庭上,丁某表示不服。原来,2008年4月6日,丁某通过银行汇款借给朋友严某40万元。丁某收到一份借条,其家人不放心,特别复印一份借条复印件。
丁某称,没想到2009年4月29日,严某趁自己酒多之机将借条原件拿走。之后,他就催着严某还钱,同年5月1日中午,严某发短信给丁某:“丁某,我欠你40万,不会少一分,不要急,留下短信。”
庭审中,严某则表示,其与丁某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出具借条是为了互表要结婚的诚意,后都将借条原件撕毁,其手机发送的信息不是其本人发送的。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与被告之间40万元借款事实的存在,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