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八名被告因私自炒制炸药,两名主犯蒋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另外六名从犯分别获得一到两年不等缓刑惩罚。
被告人吴某系贵州绥阳人,两年前到淮南八公山区承包了一家石料厂。吴某与该石料厂约定,由吴某负责石料厂打眼、放炮等工作。
2013年11月21日上午,吴某与蒋某电话联系,谈妥从蒋某处购买复合肥10吨。蒋某明知吴某购复合肥用于炒制炸药,仍安排王某、牛某负责运送。两被告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将化肥运送至石料厂。吴某指使张某、胡某、陈某、郭某四人用复合肥、锯末等炒制炸药。后公安人员现场查扣疑似炸药7090千克。另查明吴某在石料厂生产期间截留工业雷管55发、乳化炸药1100千克非法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