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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提高重特大病种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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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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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提高重特大病种救助标准
白血病等特殊大病首年可一次性获补15000元
管玉春 王海霞 记者 赵莉
 

星报讯 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记者昨日从庐江县民政局获悉,该县出台了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惠及该县更多的困难群体。

据介绍,意见规定凡庐江籍城乡困难居民和城镇困难职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又称重度尿毒症)、白血病、肝肾等器官移植、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等五种特殊大病患者均属救助对象。

“此次提高了重特大病种的救助标准。”庐江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白血病、尿毒症、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1500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10000元;以上五种特殊大病继续治疗的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3000元。

同时,该县也提高了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伤残军人)中特殊大病患者,当年住院治疗等费用,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原来的50%提高到90%;城乡低收入家庭特殊大病患者,当年住院治疗等费用,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设门槛,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

此外,特殊大病患者或一户有两个以上的癌症等大病患者,符合低保条件按一类低保标准施保。尿毒症患者在县级医院透析治疗时费用减半收取。14岁以上白血病的患者城乡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统筹实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意见还规定,要积极发动社会救助,对特殊大病患者,年度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大的,按照不同对象(困难群众、困难职工、困难党员、困难儿童),分别由慈善、工会、妇联、关工委、困难党员协会等各类机构和协会给予临时救助。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给予重点救助,保障大病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建立救助基金形式,对特别困难的大病家庭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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