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签批一笔2500万元的贷款后,身为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的王海峰张口就找对方“借”200万元买房子。昨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检察院抗诉、高院发回重审,再审再上诉后,于日前在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海峰因受贿6584736.7元人民币、2000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王海峰在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恒馨公司总经理陈彦、宿州百货公司董事长陈庆、宿州博丰公司总经理陈华彬、宿州市恒丰置业集团董事长郭峰、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主任陈钦祥等79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584736.7元及2000美元,为请托人在贷款审批、岗位调整、子女就业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其中,2011年3月,恒馨公司在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五户联保的形式申办贷款25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陈彦给被告人王海峰打电话,请求关照,王海峰在贷款审批时签字同意。同年4月10日,王海峰到陈彦的办公室提出在合肥给其子买商铺需要200万元,陈彦答应给王海峰筹集钱款。同年4月22日,王海峰用手机将银行卡号发给陈彦,陈彦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200万元汇至该账户。王海峰后用该款以其子名义在合肥购买商铺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