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用职务之便,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查处过程中,不仅多次收受贿赂,还索取贿赂。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王某某因受贿罪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处罚权成受贿“法宝”
王某某,男,46岁,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从2008年4月起,他开始担任这一职务,期间,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罚过程中,他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
2008年12月和2011年12月,王某某等人对马鞍山某公司查处过程中,减轻了对该公司的处罚。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表示感谢以及为了在以后的生产和查处过程中得到照顾,从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分4次共计送给他6.5万元。
据了解,王某某利用手中的处罚权,通过在查处过程中对企业减轻处罚等方式,先后收受多家企业贿赂共计16.2万元。
伙同总队长等人索贿
2010年11月,王某某和时任稽查总队二支队支队长的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对芜湖市某公司检查、查处过程中,决定对该公司无证生产的情况不予处罚。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随即分四次共送给王某某4万元“感谢费”。
收下这笔“感谢费”后,王某某、胡某又萌生了索贿的念头。2011年1月9日,两人在向时任稽查总队总队长的张某(另案处理)汇报后,以筹措办公经费的名义向王某索贿5万元,这笔钱归三人共同使用。
涉案三人已相继领刑
去年6月24日,王某某被逮捕,案发后,他的亲属代为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其中有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类较重受贿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除了王某某外,涉案的另外两人均已相继领刑。今年3月,胡某因受贿罪二审被合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今年6月19日,张某因受贿罪被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