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身为辅助警务人员,竟醉酒驾驶警车肇事,不仅丢了工作,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峰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0日,刘峰驾驶警用“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右转弯驶入幕桥路,行驶至“绿新电动车车行”门口处,刮撞相对方向行人杨兵,致杨兵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铜陵市疾控中心检测:刘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该事故经调查认定,刘峰负全部责任,杨兵无责任。2014年3月19日,经刑事技术鉴定:刘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峰与杨兵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杨兵经济损失4.1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峰身为辅助警务人员,醉酒驾驶警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损坏交通警察队伍整体形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