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布高温津贴政策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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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饮料不算高温津贴 高温停工也不能减薪
合肥市发布高温津贴政策答疑

 

随着台风远去,仍处在三伏天的江淮大地自然逃避不了高温酷暑。最近,有关“高温季节津贴”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7月26日发布相关政策答疑,以便相关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

记者 祝亮

达到35℃,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问:高温季节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津贴标准不低于10元/人·天

问: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发饮料不算高温津贴

问: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停工也不能减薪

问: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单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问:高温季节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津贴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问: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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