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科级干部受贿案,被告人刘某某受贿238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淮北市经济委员会科技质量科科长、技术进步和装备科科长、规划发展科科长、经济运行处副主任以及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主任期间,利用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困难企业认定以及退城进区等工作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9.8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7万元的购物卡。其所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用于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合肥、淮北等地住房、商铺。刘某某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61万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