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王涛) 省教育厅日前发布消息称,2014年我省高中阶段招生过程中,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根据2014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基本要求,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
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