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7月15日上午,旌德县法院依法对旌德县原水务局局长汪大船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受贿犯罪所得51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汪大船在担任旌德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承建该县水利工程人员及行政管理对象等贿赂45000元现金及6000元购物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100万元给某公司使用,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