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偿还巨额债务,男子易某用私刻“合作伙伴”印章,冒充签名等手段,从双方共同的客户那取走货款620万元。事后,易某仅归还180万元。7月1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易某因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今年45岁的易某,淮南人,无固定工作。2011年1月13日,易某与安徽省某盐化公司(下称“盐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与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江公司”)进行烟煤购销业务。
同年5月到12月期间,易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外欠巨额债务,动了歪脑筋。他私刻了盐化公司的财务印章,假冒该公司业务员孙某的签名,并开具了虚假的长江盐化财务收据,通过这种方式陆续从大江公司结算出盐化公司烟煤货款共计620万元。易某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去年9月,易某在淮南市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