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用等级制” 要尊重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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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信用等级制” 要尊重公民基本权利

□北 方
 

江苏睢宁县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的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大到违法乱纪,小到拖欠信用卡水电费,都会在这个信用体系中显示出来。114万市民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可以享受一些优待,D级则会处处受限。(6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

在为江苏省睢宁县这种难能可贵的管理意识叫好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居民信用等级制”在我国尝试和落地,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给居民划分信用等级,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信用等级体系必须尊重;比如居民上访等政治权益,也不应该受信用体系的影响。因此,闯红灯扣分,恶意欠缴相关费用等降级是可以的;见义勇为加分,受到国家级相关表彰加级等也是可以的。但上访扣分,招商引资加分等明显与信用无关的内容,应该从信用体系中剔除。

二是,相关信用等级的管理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而且要保证客观公正。至少不能任由政府部门这个管理者直接来决定,以免让“居民信用等级制”沦为管理者的管理手段。政府可以主导这一制度的建设,但相关具体的信用评价工作,有必要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承担。

三是,相关信用记录不仅要做到客观公正,更要盘活。居民信用被加分、减分等必须客观公正,这是基础。除此之外,相关信用分数和管理办法必须灵活,比如加分可以取消;比如决定扣分后,居民改正了相关行为,则可以考虑减少扣分或者取消扣分;比如A级可能因为不守信等而降到D级,但D级也要有可以升到A级的机会;如此等等。

“居民信用等级制”是一个有利于促进道德与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的制度设计。希望江苏省睢宁县能将这个管理体系规划好、用好,能够尽快总结出相关积极经验,为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做好范例,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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