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放风筝有益身体健康,是一项很受欢迎的户外活动。不过,细细的风筝线极易成为伤人“利器”,33岁的男子侯某在去年的一次放风筝过程中,风筝线划伤了8岁小男孩亮亮(化名)的脸。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决侯某赔偿亮亮各项损失47507.2元。
2013年4月14日上午,侯某在宣城市明镜广场放风筝时,风筝掉落在广场旁马路的另一边,风筝线缠在广场边的树上,横穿了马路。亮亮父母骑电动车带着他路过时,亮亮的右脸被风筝线割伤。亮亮先后在当地和外地治疗。同年11月10日,亮亮面部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依申请同时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同年12月16日,亮亮将侯某告上宣州区法院,要求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541元。
侯某辩称其不应负全责,认为亮亮父母提供虚假口供,怀疑十级伤残鉴定的真实性,鉴定等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事发后带亮亮在宣城、南京两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得出的答复均是表皮挫伤,简单的外用处理即可达到治疗效果,该费用被告已支付,超出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亮亮诉求相关费用没有标准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放风筝理应保障安全,而其在放风筝过程中致风筝掉落,风筝线横穿马路造成亮亮右脸部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亮亮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后,判决侯某赔偿亮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9384元的80%,即475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