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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2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原舒城县委书记胡传道受审被控“14罪”

记者 王汝华 刘海泉 文/图
 

6月12日上午,原舒城县县委书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涉嫌受贿案在安庆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胡传道在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0.9万元人民币、22000美元、95000元购物卡。

指控:列举14起犯罪事实

出生于1959年的胡传道,曾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舒城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12年11月至案发任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安庆市检察院指控:胡传道在任职期间,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安徽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给予的2009664元人民币、22000美元、95000元购物卡。

检方共列举了14起犯罪事实,其中仅舒城通达公司解某某就送给了胡传道589600元人民币、20000美元。2005至2011年间,胡传道受解某某之托,先后帮助通达公司协调自建办公楼缓交部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提前拿到房产证;三次帮助解某某的公司成功申报了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其公司因此获得8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敛财:女儿买房成“良机”

装修新房、女儿买房、子女结婚都成了胡传道敛财的机会。

胡传道单次受贿最大的一笔来自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010年下半年,胡传道受黄某之托,同意帮助该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2011年12月9日,黄某为感谢其关照,以赞助其女儿在合肥买房为由,送其50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另查明,2013年7月26日,中纪委向被告人胡传道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其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传道退缴人民币1511799.47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胡传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述:幼年连饭都吃不饱

庭上,被告人胡传道自诉称,2013年7月26日,中纪委向其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其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受贿款项除用于家用,余下受贿款项主要用于任上人情往来。

庭审最后,胡传道陈述中表达悔意,他说,自己出身农村,幼年连饭都吃不饱,是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培养,自己得以一步一步走上县级主要领导的岗位,也曾做出成绩,后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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