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因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枪7支,去年12月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刑14年,随后引发检方抗诉。检方认为,黄志光以其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应该认定为受贿。6月10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黄志光在法庭上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的判决合理。法庭没有当庭做出裁决。
去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黄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两单没有被认定为受贿,其中包括黄志光以其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对于这100万元,检方指控称,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伟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了帮助。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该100万元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李亚鹤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伟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将之放在家中几日,等捐款之日得知纸箱内装着钱后即原封不动地带到寺庙,故这100万元虽曾放于黄志光家中几天,应属保管行为,而非占有;最后,该100万元虽经由黄志光获得,但寺庙并无返还任何款项,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益。鉴于黄志光的上述行为与其他收受贿赂后再向寺庙捐款的行为存在区别,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100万元为受贿。
10日,黄志光在法庭上认为,广州中院对这一事实的判决合理。广州市检察院虽然对这一事实也表示认可,但对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为受贿提出了抗诉,抗诉获得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支持。出庭检察员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其受贿行为已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