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诺不规模裁员 可申请补贴
2014年6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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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新政
企业承诺不规模裁员 可申请补贴

记者 祝亮
 

合肥市多部门出台新政,为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局势。例如,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6个月的社保费……该新政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项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政策】

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

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审核认定,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企业,携带企业财务资料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社保稽核流程申报。

一年内不规模性裁员可申请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年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补贴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岗位补贴申请资格。

重点帮扶企业缴社会保险费可缓缴半年

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培训】

职介机构成功搭桥,可获每人百余元补贴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20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补助。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生本地就业多,学校有奖励

对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合肥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以上,中职学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企业新人培训人均补贴350元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500、1000、2000、3000元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

链接 重点帮扶企业核定条件(一年一核)

1.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备注: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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