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因玩忽职守致使开发商私自增加小区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造成国家财产遭受1658万元损失。2月11日,原新站区建设局副局长徐强犯渎职受贿罪获刑11年。徐强不服提出上诉。6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该案已审结,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千余万
43岁的徐强,肥东县人。历任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设计处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合肥市政协委员、常委。
2008年,徐强担任规划处处长期间,合肥光盛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光盛公司)开发的莱茵河畔小区规划出的建筑面积比该宗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可用地面积多出6万余平方米。徐强的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损失1658万元。光盛公司董事长王胜碧(另案处理)在2009年9月底,送给了徐强20万元现金。
怕人举报,主动退回部分赃款
一年多以后,因一名开发商扬言举报,徐强立即向上级领导主动汇报,称自己受贿20万元,想要退回。在得到肯定后,徐强如数退回该笔贿赂款。
其实,这并非徐强首次受贿。2007年底某晚,为使设计方案顺利通过审批,安徽某公司负责人潘某到徐强住处,将4万元现金和两瓶郎酒送给徐强。
据统计,自2003年至2012年期间,为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徐强先后收取人民币30万元、港币5万、美元1万、购物卡1.5万元。
上诉称退回赃款不算受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强渎职、受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下属程某依法获刑3年,缓刑4年。徐强不服,上诉称其收受王胜碧的20万元已退赃,不构成受贿罪。
合肥市中院二审查明,王胜碧行贿20万元时,有在项目上请求徐强给予帮助,徐强允诺并收受该款,故其主观有收受他人贿赂故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