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邀逃犯打死人 曾两次宣告无罪 检察院抗诉让其为16年前命案“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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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邀逃犯打死人 曾两次宣告无罪 检察院抗诉让其为16年前命案“买单”

记者 雷强
 

16年前,因为茶楼里的争吵,宿州一派出所民警马汝民邀来逃犯朋友将一名男子殴打致死。随后,马汝民被法院宣告无罪。紧接着马汝民开始了10年的逃亡之旅,被抓后又再次被法院宣告无罪,而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近日,安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让这起跌宕起伏的命案最终有了定局。马汝民经终审裁定后,获刑11年。

16年前民警邀逃犯朋友制造血案

1997年12月13日下午,对于宿州市居民徐某的家人来说,是个灰暗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徐某因与恋人发生争吵,被恋人身着警服的同学喊来的一帮朋友当场打死。

当日下午16时许,时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民警的马汝民与女同学周某某在宿州市太阳岛茶楼二楼喝茶。期间,周某某的恋人徐某打周的传呼,周用马汝民的手机给徐某回话后,对徐接下来的数个传呼均未回复。

40分钟后,徐某来到茶楼。徐见到周后,即责问周为什么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某。马汝民从中劝阻,与徐某发生激烈争执。

因见徐某拨打电话,马汝民认为徐某邀约他人来茶楼,便打其朋友杨某(负案在逃人员)传呼并加119(加急号),让杨来太阳岛茶楼。杨某正与他人打麻将,遂打郭某某(已判刑)的传呼让郭去茶楼,郭某某即同肖某某、许某(二人均已判刑)赶至太阳岛茶楼。

三人上楼与徐某相遇后,经马汝民指认及授意,三人即对徐某进行殴打。因徐某反抗,肖某某持刀朝徐某左颈部猛刺一刀,将徐某刺倒在地,马汝民让三人赶紧走,三人遂逃离现场。

马汝民与他人将徐某抬下楼送至医院抢救,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马汝民随后到宿州市桑塔纳维修中心告诉周某某徐某已死亡,消掉徐某传呼机上的号码。

宣告无罪后潜逃10年,再次宣告无罪

案发当日,原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电话,称太阳岛茶楼有人打架,一人受伤,已送地区医院抢救。接到报案后,该刑警大队技术员、侦查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了解到马汝民有重大嫌疑,于当晚9时许将马汝民抓获归案。

随后,马汝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1月25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汝民故意伤害案因同案人未全归案,马汝民是否指认徐某事实无法查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马汝民有罪,遂宣告马汝民无罪。

在被法院宣告无罪后不久,马汝民的同案犯陆续开始落网。2001年11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决定对马汝民进行逮捕。闻讯后,马汝民开始了逃亡之旅。这一逃就是10年之久。2011年2月21日,马汝民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获,同月25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马汝民再次落网,就在所有人认为马汝民无法再次逃脱之时,马汝民却再次被宣告无罪。

宿州市中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汝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马汝民无罪。

宿州市检察院抗诉引起省高院关注

马汝民再次被宣告无罪,公诉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随后,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出抗诉。

很快,此案抗诉到了安徽省高院。经过审理后,2012年11月19日,省高院作出了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随即,宿州市中院承担了此案的一审。2013年4月11日,经宿州市中院决定,被无罪释放一年多的马汝民再次被逮捕。

在案件重审期间,法院查明,马汝民的同案犯郭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许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肖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2月13日,马汝民与被害人徐某亲属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马汝民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

宿州中院重审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马汝民主观上有教训、伤害徐某的概括故意。本案系因马汝民而起,马汝民的邀集、指认行为、授意以及不制止伤害行为发生与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马汝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邀约他人,在郭某某等人到现场后,指使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2013年8月1日,宿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汝民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第三次无罪申辩被省高院驳回

从案发到重审获刑,在16年时间内,马汝民先后两次被宣告无罪。因此,在宿州中院重审判其有期徒刑11年之后,其立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省高院宣告其无罪。

2013年12月17日,安徽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安徽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马汝民表示,其没有出于伤害徐某的目的而邀集他人,也没有指认和授意他人伤害徐某。在郭某某与徐某迎面相遇时,他伸手招呼郭某某并“哎哎”几声,郭某某将其意思错误理解为打徐某,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在郭某某等人殴打徐某的过程中,其进行了拉架和制止,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一审认定其有伤害徐某的“概括故意”不当。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

对此,省检察院检察员指出,本案的案发起因是马汝民与徐某发生了激烈争执,马汝民打电话邀约的杨某是负案在逃的社会闲散人员。可以认定马汝民主观上有伤害徐某的故意。在郭某某与徐某相遇时,马汝民实施了指使行为。同时,检察员还指出,马汝民没有实施拉架行为。

近日,安徽省高院在长达16000多字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此案所有的证据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认为马汝民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邀约他人前来,并放任受邀约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马汝民邀约他人伤害被害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省高院终审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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