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公众广泛关注,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统一登记的信息,打破了区域壁垒,能够让官员的相关财产信息变得更透明,更利于监督。正因为如此,对官员房产信息不设禁区,一直都是公众所期待的,以至于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制度与法规,更多地被解读为了反腐的制度设计。显然,这是一种误区,并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本义。这其中,不难解读出公众之于反腐制度与机制不健全产生的某种焦虑。
此番,《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出台,所设计的财产信息查询提到的“以人查房”,仅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公权机关开放,“以人查房”被限制在公权范围内,个人被排除在外。严格意义来说,这是制度的理性。坚持保密的大原则,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安全,不能让步给反腐的需要。并且,限制权限的“以人查房”客观上提供的反腐及其他社会管理的端口,给统一登记与反腐及社会管理的“路”与“桥”之间预留了交互通道。
需要理性地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毕竟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不能够去补其他制度的缺口,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其他制度的作用。譬如,反腐不管是来自制度的监督,还是公众的监督,最终的惩处还必须是依法依纪由公权机构来执行,关键是公权机构在对接公众监督和自身作为时能否公开透明,是否具有公信。显然,这是反腐制度需要完善的,而非其他制度能够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