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行李超过20公斤,需再投币
2014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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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肥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草案)公布
坐公交行李超过20公斤,需再投币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本报共同征集意见,五种方式可反馈
记者 祝亮
 

合肥市将对实施了9年多的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进行修改,5月29日,新版规则草案内容揭晓。新版规则草案规范了BRT公交车的上下车行为,限制了乘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的占地面积和重量……与此同时,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本报共同征集规则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读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方式附后)在6月15日前进行反馈。

BRT公交车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

草案中规定,“前门上车,后门下车;铰接车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所谓的铰接车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3开门BRT公交车。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团委副书记马军解释说,目前的乘车规则在施行时,合肥市尚未建立BRT岛式公交站台和配备18米铰接车,乘客上下铰接车的方式在乘车规则中未予明确,故新版规则中需予以补充。

另外,对于岛式站台是否需要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规则草案还会进一步细化。

携带超过20公斤物品需再投币

原规则中要求:“乘客不得携带物品体积超过两人站立面积、长度超过2米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宗物品上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乘客携带上述物品乘车的几率较小,无需做特别提示。新规则草案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的新情况,对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进行了量化和分类,避免了乘客携带妨碍其他乘客乘车或行车安全的物品上车。

携带物品量化具体为: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2平方米或重量超过20千克的,购同程票一张;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4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以及重量超过40千克的,拒绝乘车。

当记者问及携带物品重量面积如何界定时,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主任王书敏表示将以驾驶员目测为主。如果乘客表示不服,就可以按这个具体量化标准来裁决。

公交车上禁止乞讨和销售

相比原先的规则,新版规则草案还增加了“不得乞讨及销售等活动”等内容,对乘车者的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

与此同时,对于很多市民反映希望能在公交车上禁止吃食物的建议(详见本报5月28日A1版相关报道),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回应说,虽然公交车上禁止吃食物并没有写入草案,但如果市民普遍对这个问题反映强烈,我们会考虑纳入最终正式的规则中。

导盲犬可以上公交车了

有约束,自然也有放宽,例如,不再是所有宠物都不能上公交了。按照草案的内容,导盲犬将允许跟随主人搭乘公共汽车,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

另外,原规则中“儿童集体乘车按实际人数减半购票。”由于实际发生情况较少,又不好操作,因此没有出现在新版规则草案中。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合肥市潜山路550号,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邮编:23002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HFKYGL@163.com;ahscbzl@163.com

(三)通过电话或传真反馈意见,联系方式:62755640 。

(四)关注新浪微博@市场星报并私信留下姓名和意见即可。

(五)关注市场星报官方微信(微信号:scxb123),将意见发送语音或者文字给小编。

新版合肥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草案)

一、乘客在站牌处排队候车,待车停稳后有序上下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铰接车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不准扒门爬窗、强行上下,车到终点站后全部下车。

二、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相互礼让,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

三、车厢内不准赤膊、躺卧、多占及脚踏座位;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严禁吸烟、乱写乱画、乞讨及销售等活动。

四、乘车期间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严禁擅自开关车门,不准乱动和损坏车辆设备及相关设施。

五、醉酒者,无人陪护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患者、学龄前儿童,谢绝上车。

六、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2平方米或重量超过20千克的,购同程票一张;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4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以及重量超过40千克的,拒绝乘车。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车。不得携带犬类等宠物(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乘车。

八、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使用IC卡(证)的乘客应遵守IC卡(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有义务接受稽查人员查验。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卡(证)的,司乘及稽查人员有权暂扣,交主管部门处理。

九、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购全票。

十、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转乘同线路车辆,所持车票依然有效。

十一、公交车运营中发生的投诉及纠纷,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属地交通主管部门调查、调解。凡违反本规则而引发的投诉,承运企业将不予受理。

十二、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害公物者,须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凡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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