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中国财政部21日公布,2014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试点省市可自发自还地方债。
财政部当日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指出,所谓自发自还,指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的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发行债券,而要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为办理还本付息。每期地方债的发行数额和发行时间,地方政府也需要和财政部共同协商决定。
根据新规,2014年可自发自还地方债的试点包括浙江、广东、山东、江苏四个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中西部地区两个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江西、宁夏,以及北京、上海、深圳、青岛4个城市。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全年的发债总量不能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根据《办法》,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是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比例为4:3:3。
针对债务风险预警,《办法》要求,各试点地方政府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同时,试点地区要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财政部表示,《办法》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