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IPO制度在经过修订后终于在16日发布实施。与原来的创业板IPO制度相比,门槛的降低无疑是新版创业板IPO制度的一大亮点。但让投资者担心的是,这一亮点又或将为创业板IPO埋下“变脸基因”。
这次创业板IPO制度的修改,不仅扩大了创业板的覆盖面,而且还将上市条件降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由于只需要最近一年盈利,且盈利指标也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创业板的上市门槛几乎低到了极致。
不过,根据目前《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而修订后的创业板IPO取消盈利持续增长要求,这或多或少与《证券法》的要求不符。虽然《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但在《证券法》没有完成修改之前,现行的IPO制度还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框架。
当然,更重要的是,创业板IPO门槛的降低或将为创业板埋下“变脸基因”。因为在降低IPO门槛的同时,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而是由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而且对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证监会只是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无其他的查处措施,这又为发行人欺诈上市提供了沃土。因此,根据创业板IPO新政,创业板沦为“变脸板”的可能性甚大。
如何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贯彻“新国九条”提出的“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一是对欺诈上市公司要坚决强制退市,不能姑息养奸。二是对上市当年业绩变脸幅度达到30%以上,或上市前三年业绩变脸累计达到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进行是否涉嫌欺诈上市的重点调查,以此将“变脸基因”杀死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