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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厅局机构领导职数须5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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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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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新规施行
省直厅局机构领导职数须5名以下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日前公布施行。按照新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省直厅、局、委、办)的领导职数必须在5名以下。

针对不同行政机构间职责重叠、推诿扯皮等现象,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增加“职责配置”专章,提出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分工。

大部门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明确行政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大部门制原则。县(市、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应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行政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职责弱化、消失,工作量减少的相应核减编制;职责加强、任务加重的,在行政编制总量内增加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进行了明确,其中: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5名以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4名以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3名以下。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为: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1名;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2名以下;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3名以下;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4名以下。

对于事业单位的名称,《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也有明确,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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