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社区:合肥庐阳区一社区
社区人物:刘芳(化名)
故事经过:合肥女子刘芳在2005年被医院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即双相障碍)。2006年,她与张亮结识,她称,在与对方“谈恋爱”期间,在了解她病情的情况下,两人签订了房屋交换协议,张亮将其所有的3套房屋(面积合计241.43㎡)与她所有的4套房屋(面积合计506.12㎡)进行了产权交换,并办理了房屋置换过户手续。
2007年,刘芳的病情缓解,她幡然醒悟,当即告诉母亲(刘芳的法定监护人)。同年7月,母女俩将张亮起诉至合肥市中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刘芳在2006年6月至11月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芳认为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0月,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随后,合肥市中院以两人互易房屋行为涉嫌经济诈骗,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刘芳的起诉。
2013年5月,此事峰回路转,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张亮追究刑事责任,故撤销此案。刘芳随即起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确认交换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亮赔偿其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据了解,经评估,张亮的3套房屋市场价值为183万余元,而刘芳的4套房屋市场价值为382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芳与张亮签订房屋互换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互换手续,未经刘芳监护人的同意,且有损于她的财产权益,遂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张亮依法应当赔偿刘芳损失,因此判决其赔偿刘芳199万余元。
法官提醒:涉及房屋等大件商品交易时,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交易。同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给予更多关心,并加强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