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为7月1日~2日,初中特长生招生比例由2013年的15%下降到10%,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定点学校就读,城区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昨天,2014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今年将严禁各校以招收特长生名义招收择校生,严禁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 报名条件
初中、小学报名仍坚持“两个一致”
依照合肥市教育局规定,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 招生办法
市区小升初集体报名
时间为6月19日~25日
凡户籍在合肥市、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市区7月1日~2日)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市区6月19日~25日)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市区6月26日~27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和学籍表(须学校盖章)。
● 特长生招生
特长生招生比例从15%减至10%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比例。除经省、市批准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名单见下)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进行招生。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0%。据悉,合肥市将今年初中特长生招生比例由2013年的15%下降到10%,到2015年及以后,控制在5%以内,并随今后国家及省的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于5月20日前报合肥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名义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 特殊群体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时间为7月14日~18日
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县和巢湖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合肥市的盲童和市区的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名时间为7月14日~18日),携带在合肥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并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另外,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由市外办、市侨联或合肥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合肥市教育局审核并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经合肥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由合肥市教育局审核并统筹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的,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5)烈士子女。
● 招生规定
招生规定:城区择校生比例严控在4%以下
合肥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班额。市区及县(市)城区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
合肥市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严格控制“大班额”,合理确定班级规模,班额原则上不超过省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