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价,大多数股民或许是通过上一次的股权分置改革而有所了解的。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就是利益冲突的各方在一方所提出的利益最优化要约不为对方接受时所谋求的一种妥协,其中一方对因过于强调自身利益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给予某种补偿。在那一次的股改中,非流通股东为获得非流通股进入流通的流通权,按当时的流通溢价测算,一般按每10股送3股向流通股东支付了对价。这正是股改得以顺利推进的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在某种意义上,以推进注册制改革为方向的新股发行改革不仅是二次股改,而且,不妨也可以说是更深层次的股改。只要“重融资轻回报”尚未被真正触动并得到根本性扭转,对价原则在改革进程中的贯彻与落实就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对此,“小国九条”也有明确的要求。“小国九条”明确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例会上,证监会发言人也曾表示,为落实“小国九条”,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人们所殷切期待的“小国九条”配套政策理应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对价补偿意义的政策性专门设计或专门安排,而不是也不应该是一种任何时候都可以不假思索俯拾皆是的“懒人包”。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利好大股东圈钱,利好老股转让套现,利好机构配售打新的政策性专门设计可谓应有尽有,而针对投资者保护和补偿投资者损失的政策性专门设计则不仅少之又少,即使有,充其量也不过就是几条所谓强制性分红之类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懒人包”里的货色。好不容易应广大中小投资者之所请恢复了一项市值配售的政策,还非得强加上一条“先缴款后配售”的限制,而使得其原本所应具有的利好意义形同虚设,黯然失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此次IPO重启以来,面广量大的一大批获得市值配售资格的中小投资者因缺乏足够的申购资金而止步于“先缴款后配售”。这跟数以百万计中小投资者的“零持仓”或销户的方式异曲同工,殊途同归,都是对由于缺失必要的对价安排而依然故我的“重融资轻回报”表达抗议的“用脚投票”。
不可否认,“小国九条”是有相当丰富的含金量的。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明确政策规定,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简直就是最大的对价金矿。但是,含金量再好的政策,如果得不到落实,也是空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受阻于“先缴款后配售”这一市值配售政策的限制性设计之前的事实充分说明,在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上,决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否则,承接IPO的正能量不彰,各种各样的负能量就必然会将IPO理论上实践上或所应有的一切积极作用或利好意义销蚀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