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首次试点“救急难”机制
2014年5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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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首次试点“救急难”机制
遭遇自然灾害、车祸、火灾等紧急困难将获更好救助
叶翔 记者 赵莉
 

国家首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国家在临时救助层面的空白。那么,这部新实施的《办法》有哪些亮点?省民政厅对于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将有哪些新的举措?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等如何加强救助?本报记者昨日采访了省民政厅厅长吴旭军。

新政亮点 我省将首次试点“救急难”

遭遇自然灾害、车祸、火灾等紧急困难,困难群众将会获得更及时、更全面的救助。省民政厅厅长吴旭军介绍说,我省将推荐1个市首次试点“救急难”,选择5~8个县(市、区)为省试点单位,目前还在筹备中。

据介绍,“救急难”就是政府和社会对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帮助,有效地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群众因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的现象,对这些困难群体予以及时救助。

吴旭军介绍说,救助有很多种,生活救助是一种,后来又延伸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方方面面,此次《办法》中提及的“救急难”临时救助则是新增的一种救助方式。比如某个地方受了水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生产生活恢复、倒塌房屋重建问题等有了制度保障,可以得到很好救助,但是有些市民因遭遇交通事故等导致家庭出现临时困难,这在国家层面上还未出现救助措施,新颁布的《办法》对此作了规定,让生活发生拮据家庭的困难群体有了保障。

吴旭军表示,我省已经出台了相关临时救助政策,未来将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社会救助将实现“一门受理”

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由于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困难群体在申请救助时,常要在多部门之间跑腿,而且每个部门都设置窗口,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据介绍,目前民政所承担了社会八个大项的救助项目,目前全部需要申请者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申报。对此,我省将进行改革,建立社会救助协同办理机制,实现各种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将各种社会救助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根据申报者提交的材料分送给各个业务处室具体办理,既方便群众,又简化手续。”吴旭军介绍说,今年上半年将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此外,我省还将根据《办法》建立安徽省社会救助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26个单位为成员,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骗保”、“关系保”将被遏制

“在媒体上,我们常可以看到有人开着宝马、住着豪宅吃低保,未来这些统统都将被严查。”吴旭军说,低保救助钱多钱少,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对于困难群众来说,这笔钱就是救命钱。但有人经济条件并不差,他就是想混一个救助身份,在就医、就学等方面,享受社会福利,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渠道。 ”吴旭军说,一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假低保、骗低保、关系低保等现象,给少数人钻空子的原因,是针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完善。

吴旭军透露,我省正抓紧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省今年将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确保年底80%的市、县(市、区)完成建设任务并开展核对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低保的投诉有不少。接受投诉后,我们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有一件查一件,基本上都能查实。”吴旭军表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后,“骗保”、“关系保”等将得到较好遏制。

据介绍,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了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今后将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政策问答 临时救助将有哪些新的举措

记者:《办法》设专章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请问,省民政厅对于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将有哪些新的举措?

省民政厅:2013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部署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了临时救助省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为临时救助覆盖全省打下了良好基础。2013年,共救助8万多户,支出资金7724万元,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和《办法》提出的新要求,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一是抓住中央财政落实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利契机,协商财政部门,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同时,督促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根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完善现行的临时救助政策。三是进一步严格操作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经办人员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切实把好事办好。

对流浪乞讨儿童如何加强救助

记者:流浪乞讨儿童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今后对这些儿童如何加强救助?

省民政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是《办法》的一项内容,也是临时救助措施,主要由民政部门提供临时的食宿、生活照料和返乡服务。其中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着重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关爱帮扶、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这两年先后开展了“接送流浪儿童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我们要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大病患者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记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病患者得到了国家救助,请问,大病患者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省民政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对身份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救助方式。

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特事特办,及时审批。

相关链接 八项救助申报对象有哪些?

我省民政共担负着八个大项的社会救助项目,这些项目具体的申报对象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生活救助: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教育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住房救助: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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