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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存款需公证” 不只是制度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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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存款需公证” 不只是制度僵化

□何勇
 

家住西安太华路社区的靳先生遇到了件棘手的事儿—母亲生前存在银行的480元,不取可惜,要取就得先花1000元公证费。靳先生其他5个兄弟姐妹先要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每人每笔200元公证费。(5月5日《华商报》)

从银行方面来讲,要求取款人出示相关公证的要求并不违法,符合相关规定。因为存款人死亡之后,存款性质就变为遗产,容易引起纠纷,银行方面要求取款人进行公证,也是一种保护。然而,“一刀切”地要求提取作为遗产的存款必须进行公证就不太有道理,完全是拿鸡毛当令箭,实质上凸显的是制度上的僵化和执行上的自私。因为按照相关规定,继承人提取作为遗产的存款,并不必须进行公证,不公证也可以领取作为遗产的存款。银行强制要求取款人“一刀切”地进行公证,作为取款人必定会算一笔经济账,只要公证费高于存款,显然只会选择放弃,让银行获利。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换言之,存款人的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与存款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经过公证也可以领取存款,只不过事后发生的财产继承纠纷,由取款人自行承担,与银行无关。银行强制要求小额储户的继承人进行公证才能领取存款,就误解和歪曲了制度的规定目的,就是逼退取款人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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