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集中转任周期拟调为三年一次
邻居节 乐开怀
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3上一篇 2014年4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合肥中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昨日上午,合肥中院发布了2013~2014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依法辞职权利、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等案例。记者获悉,2013全年合肥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约2500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173件。

除了作为榜首的“合肥机长辞职案”以外,女职工“三期”期间原有薪酬不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加班用人应支付加班费、企业整体出租后对承租人雇佣人员应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劳动者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员工未参加社保发生工伤后单位应担责、未按约提供薪酬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等“入榜”。

从发布的案例可以看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主体日趋多元化。在用人单位方面,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类型企业均有涉及,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化,已涵盖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当前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企业拖欠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近年来,关于劳动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销售提成、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权利等争议也不断出现。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