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含山县法院获悉,日前,含山县人民法院对含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胡某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某于2004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含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7000元。胡某某在含山县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被依法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