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张湛 曹志信 记者 雷强) 日前,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家住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的冯某今年36岁,其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初通过他人介绍,与四川省简阳市26岁女子陈红(化名)相识。1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第18天,陈红突然跑回娘家,此后音信全无。最近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陈红下落不明,故承办法官根据冯某提供的陈红结婚登记时的身份信息,委托四川省简阳市法院向陈红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久,简阳市法院回函称,已找到陈红本人,经核对与冯某提供的陈红身份信息一致,但是陈红称从未到过滁州,更没与冯某办理过结婚登记。通过核实,冯某也确认该陈红并非与其登记结婚女子。
至此可以判定,与冯某结婚的女子,实际是冒用她人身份。因双方婚前了解极少,与其结婚的陈红到底是何人已经无法查证。
因冯某起诉要求离婚的对象身份不明,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定,法官建议其通过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