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本报关于《业主公共资产去哪儿了?》系列报道,不仅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昨日,记者对近日业主反映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从这些问题来看,小区公共资产权属、公共收益用途、业主维权艰难等是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分别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陈雷:已将物管条例修订列入今年调研计划
小区物业管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究竟什么时候可以完善相关法律?市民对此十分关注。市场星报连日来的系列报道,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重视。
“我省物业维修资金已经达到100亿元,但真正用的非常少。把物业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修订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针对目前我省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率低、行业内低价恶性竞争等方面的问题,这两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凌宁的议案、建议,基本上是与“物业”杠上了。凌宁认为,目前我省业委会的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业委会是自发组织起来的,是否能代表业主的利益都很难界定,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对其进行监管,希望将业委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的范围。
“物管条例的修订,是我省已经计划的,相关文件也已经发放到建设等部门,目前他们肯定启动了相关工作。”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陈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将物管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调研计划,省人大将会同省住建厅等部门针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并结合调研结果,适时对我省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省政府法制办:目前可能难从地方立法层面彻底解决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目前关于物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主要有: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近期也在关注《市场星报》关于‘小区公共资产被占用’的系列报道。报道中反映的问题也都是存在于我们身边的。”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这些问题虽然存在,不过目前可能难以从地方立法的层面彻底解决。
“《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如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就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比如报道中业主反映的‘小区会所、幼儿园等被出租,收益去向不明’;‘进场费、宽带、小区内建基站、电梯广告等相关收益被物业占有’……大多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住建厅:物业将按等级严格要求
“报道中反映出的问题,很多确实存在,而其中有部分问题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解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像业主反映强烈的,诸如小区停车占用绿化比较严重等问题,在此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中,都做了严格要求。比如,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要保证业主的正常使用,物业企业不得私自改建、分隔或者拆除车场和车库。
“而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质量降级比较严重的问题,此次物业服务标准推广后,有望得到彻底改善。”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比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街道社居委,应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严格规定。
此外,该负责人也介绍,诸如报道中业主反映的小区地下车库产权不明等问题,或是涉及多个部门,或是在不同的个例中,对于责任有不同的认定方法。“如果业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属地监管部门提起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该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