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维权 何以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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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 何以举步维艰?

□本报评论员
 

“小区将有配套的幼儿园、会所……”在看房、购房时,售楼人员一般都会向购房者作出诸如此类的承诺。而等到业主入住时才发现,先前的承诺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所谓的会所,变成了其他用途或不知被谁所有,而公共收益更是一笔糊涂账。近日,本报推出“业主公共资产去哪儿了”系列报道,见报后引起巨大反响。就省城合肥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小区业主维权堪称举步维艰。深究之下,业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因跟几个相关方都不无关系。

首先,大部分业主的维权意识还很淡薄。据记者调查,合肥大约有200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不足三分之一。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恐怕就更少。合肥新都会国贸公寓等小区业委会维权成功的实例证明,只有成立业主自己的组织,且能够有效运行,方能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其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根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小区业主自购房之日起,相关权利就是明确的,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会所、幼儿园等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这就回到了本文的开头,开发商为了卖房,在购房合同中自然不吝作出各种承诺。至于“后事”如何,则不在他们关心之列。显然,原属于业主的公共资产,最终被如何处置,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有责任兑现承诺。“兑现”,体现在财产移交手续上。小区有业委会的,应移交给业委会,暂时未成立业委会,应移交物业或小区所在社居委代管。而现实中,这些公共资产往往被挪作他用,产权也不明不白,本该由业主享受的公共收益,更是不知去向。在这一过程中,业主的知情权被严重忽视,而知情的开发商和物业,因为缺乏监管,根本无所忌惮。

最后,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上面提到的监管缺失,是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的缺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根据记者调查掌握的情况,一些小区的公共资产,被直接“充公”的不在少数。在本报16日的报道中,金汶教授谈业主维权之难,曾逐一驳斥了合肥市有关部门在“社居委用房属于政府所有”的不当理由。这种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充公”,难道不是“乱作为”的一种表现?

小区业主维权,首先有赖于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各小区应积极成立业主自治的组织,这比业主单兵作战更有力量。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甚至应该在业主维权方面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全力断绝乱作为现象,尤其不可与开发商建立攻守同盟,剥夺业主知情权,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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